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7號上訴人肯尼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即一審被告法定代理人 許彩屏
洪瑞鎰 余秀鳳 訴訟代理人 林天源 被上訴人即一審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訴訟代理人 陳昆明 律師
王建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2年12月27日100年度重訴字第1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迄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聲明不服之第一審判決主文全部,計新臺幣(下同)65,000,8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13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民事庭法官郭玉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書記官林傳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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