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0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0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50536號債權人 李冠 諭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國書黃希達黃進發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對個別債務人請求之債權金額(查依聲請狀請求之原因及事實欄之記載,債務人等各簽發不同面額之本票)。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書記官葉泰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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