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0號原告 張耿祥 訴訟代理人 李學鏞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碧峯 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未補費,將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85萬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萬7168元,請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市鎮○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簿,資料均不可遮掩)及上建物(門牌員林市○○路000號)彩色照片。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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