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附民字第324號原告丙○○
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交訴字第326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至原告甲○○請求被告給付汽車修理費部分,業經本院另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刑事第14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劉逸成法官林世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