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26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1260號債權人 林有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鄭錦祥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510條、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於聲請狀雖提存證信函影本等文件為證,惟未提出足以釋明兩造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之釋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6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㈠請求依據之釋明文件(如借據、本票影本)。㈡存證信函收件回執聯影本等事項。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