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1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1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1532號債權人教育部法定代理人 潘文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呂瑞銘呂雪梅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請求自民國105年11月1日起之遲延利息所生之營業稅之確定金額。
二、債務人呂瑞銘、呂雪梅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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