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3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3232號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蔡瑞源 、 蔡妤婕 、 蘇盈筑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國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
二、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蔡瑞源、蔡妤婕、蘇盈筑未依約清償分期付款為由,聲請對債務人蔡瑞源、蔡妤婕、蘇盈筑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提出車輛動產抵押契約書第十五條約定第3項第1款約定:立約人…對乙方(即債權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經乙方事先訂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後……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並未就本件債權得主張視為全部到期提出釋明文件,經本院於110年
9月23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經書面通知或催告債務人之相關文件,詎債權人收受上開通知後迄未補正。則債權人未釋明本件分期付款債權業已全部到期,則債權人請求債務人蔡瑞源、蔡妤婕、蘇盈筑剩餘分期價金總額,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