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補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補字第161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李漢中 律師被告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應徵裁判費63,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63,4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和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書記官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