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500號聲請人 姚涵文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9年7月10日遞狀聲請前置調解,嗣因調解不成立,於調解期日當場以言詞聲請更生,於109年9月
8日移送本院辦理,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家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書記官黃伊媺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72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3+
1)×10×43=1,720。
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須符合「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方得依本條例聲請更生或清算。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雖達697,545元,但查聲請人名下有田賦乙筆,且年僅39歲(00年生),近二年有任職於典藏藝術家庭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所得,核其並非無工作能力,請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致須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解決債務?
三、請陳報聲請人配偶及其父母近二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另說明聲請人父母是否領有身障補助、老人年金等?如是,每月分別可得領得之數額為何?
四、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聲請人有無再提高每月清償數額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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