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87號
聲請人 陳怡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金玫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張筆隆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8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民國)
(新臺幣)
001
羅房献
華南商業銀行
東勢分行
111年9月15日
36,204元
Q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