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救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救字第12號

聲請人KUSMINI 米妮

代理人 江凱芫 律師

相對人柏冠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

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

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

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

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起訴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本院112年度重簡字第1043號),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以為釋明。又聲請人主張之本案事實,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方得知悉勝敗之結果,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尚非無據,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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