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090號
原告 蕭安廷 即 蕭華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 石俊龍 即 石尚洺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楊嵎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書記官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