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4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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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437號原告 劉彥醇
住○○市○○區○○街0段000巷00號被告 李亞芳 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上列被告李亞芳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85號),嗣本院裁定改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13年度基金簡字第105號),經原告劉彥醇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謀榮
法官施又傑法官鄭富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
書記官陳彥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