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30號原告 曾忠琦 被告 曾國乙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13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傅偉
法官劉宇霖法官劉俊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紹甄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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