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78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7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782號聲請人 劉泰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催字第11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9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78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備考│├──┼───────────────┼──────────────┼────┼───┤│0001│全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000││├──┼───────────────┼──────────────┼────┼───┤│0002│全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000││├──┼───────────────┼──────────────┼────┼───┤│0003│全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000││├──┼───────────────┼──────────────┼────┼───┤│0004│全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000││├──┼───────────────┼──────────────┼────┼───┤│0005│全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000││└──┴───────────────┴──────────────┴────┴───┘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書記官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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