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302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30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302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毒偵字第25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安非他命參包(合計驗餘淨重貳點零參公克)均沒收銷燬。
空包裝參個(合計重零點陸公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事實概要: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四年
度毒聲字第三五三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毒聲字第六六四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日因強制戒治期間逾六月經評定為合格出所而執行完畢。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五年度戒毒偵字第九四號不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竟又於九十六年八月九日下午二點多在臺北市○○○路○○巷○弄○號四樓住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嗣為警持搜索票於同年八月十日上午二點左右前往上址搜索,扣得甲○○所有之安非他命三包(合計淨重二點○六公克,驗餘淨重二點○三公克,空包裝三個合計重○點六公克),並經採尿送驗始知上情。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㈠被告甲○○之自白。
㈡被告為警採尿送驗結果,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均呈陽性反
應,有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一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各一份可證。
㈢扣案白色透明晶體三包(合計淨重二點○六公克,驗餘淨重二
點○三公克,空包裝三個合計重○點六公克)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鑑定結果均含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類之成分,亦有該中心九十六年八月三十日北市鑑毒字第693號鑑驗通知書一份可憑。
論罪科刑之依據: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扣案安非他命三包屬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沒收銷燬之。安非他命之空包裝三個均有防止安非他命裸露、逸出及潮濕之功用,並便於攜帶,為被告供施用安非他命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已經其供承在卷,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沒收之。
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
、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邱蓮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王黎輝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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