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92號
聲請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代理人 黃帥升 律師
陳誌泓 律師
陳威韶 律師
昌晏妤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安順裝卸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7,657,160元,依仲裁法第52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聲請費5,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靖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
書記官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