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0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0274號債權人 彭永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勝存 、 蔡佩樺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應負連帶責任之依據(按連帶債務,必當事人間有明示或法律有規定,始能成立。查系爭票據債務人為發票人正秀宗有限公司及背書人蔡勝存,蔡佩樺僅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