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埔簡字第193號
上 訴 人 乙○○
樓c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45,12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