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聲保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50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曾有翔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有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有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3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164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65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陳 玉 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 姁 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