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50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曾有翔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有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有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3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164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65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陳 玉 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 姁 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