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7年度司繼補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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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7年司繼補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補字第200號聲請人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法定代理人李瓊慧
一、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 吳唯誠 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邱麗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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