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6號聲請人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堂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書記官廖錦棟┌───────────────────────────────────────────────────────┐│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1│永寬化學股份有限公兆豐商業銀行斗六分│100年7月5日│28,585元│CC818401││││司法定代理人 陳素 │行│││0││││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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