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20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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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2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2039號聲請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志堅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條、第284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惟因未提出由聲請人為報案人(即需以聲請人名義,附具委任狀委託代理人報案)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正本」(警局出具之公函應分別載明系爭票據之種類、完整票號、金額、發票人、受款人、付款地或發票地、到期日及發票年月日等票據明細資料),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上開資料,該裁定於111年11月28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