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遲延利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053號上訴人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廖貴裕 上訴人 楊碧玲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053號給付遲延利息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52萬4,39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3,9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