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基小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基小字第410號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楊景翔
施舜智 潘彥勳 被告 王台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二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中關於「按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應更正為「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書記官李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