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4年度延收字第224號
聲請人內政部移民署
代表人 林宏恩
代理人 洪寧徽
相對人
即受收容人NGUYENTHANHKHIEM 阮清謙 (越南國籍)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延長收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NGUYENTHANHKHIEM阮清謙延長收容。
理 由
收容期間
受收容人自民國114年10月17日起暫予收容,經本院於114年10月23日以114年度續收字4654號裁定准續予收容,聲請人於該期間屆滿5日前聲請延長收容。
具延長收容事由
受收容人有下列延長收容之事由(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4第2項):續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因受收容人所持護照或旅行文件遺失或失效,尚未能換發、補發或延期者。
無得不予收容之情形
受收容人未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得不予收容之情形。
延長收容必要性
受收容人具延長收容事由,且無其他收容替代處分可能,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
結 論
延長收容之聲請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法 官 顏珮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儀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