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7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73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洪惠平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姜震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均自民國玖拾柒年參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2人均坦承犯行,核與證人即被害人丙○○、 黃長青 、 吳靜南 、李慶發等人於警詢、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鑑驗書、刑案現場勘查紀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監視器翻拍照片等附卷可稽,及扣案之黑色口罩、黑色毛衣為憑,是認被告2人涉犯刑法第33
0條第1項加重強盜罪,犯罪嫌疑重大,2人所犯加重強盜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均自民國96年12月4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被告2人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著自97年3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美玲
法官林靜梅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