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附民字第402號原告 陳純如 被告CHUNGJANINASANCHEZ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08年度易字第30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已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之規定,請求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本院民事庭審理,有審判筆錄在卷可稽。是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既經原告請求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後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銘珠
法官吳俞玲法官呂俊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書記官張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