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4416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羅雅齡 債務人 江秀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柒佰伍拾元,及其中①新臺幣柒萬參仟貳佰陸拾陸元②新臺幣陸萬壹仟零參拾陸元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①十三點四六②十四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書記官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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