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簡上附民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13號原告 王鈺珺 被告 盧裕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刑事案號:112年度金簡上字第5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狄建
法官簡祥紋法官林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書記官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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