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5年度附民字第78號原告臺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5年度訴字第270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十四萬八千五百零四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等一案,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七日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七0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慧珊
法官李秋娟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