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3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家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家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家智因偽造文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聲請書漏載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之數刑罰有部分縱已執行完畢,於嗣後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乃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時,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應予扣除而已,此種情形仍符合數罪併罰要件(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90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號判決書附卷可憑。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情形。茲檢察官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犯罪之次數、情節、所犯數罪整體之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沈宜生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明慧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酒後駕駛動力交通│結夥3人以上竊盜│結夥3人以上竊盜│││工具之公共危險罪│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4.08.01│104.12.05│104.12.12│├───────┼────────┼────────┼────────┤│偵察機關案號│桃園地檢105年度│桃園地檢105年度│桃園地檢105年度│││撤緩偵字第78號│少連偵字第10號│少連偵字第10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事│案號│105年度壢交簡字│105年度審易字第7│105年度審易字第7││實審││第589號│60號│60號││├───┼────────┼────────┼────────┤││判決│105.04.22│105.07.21│105.07.21│││日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壢交簡字│105年度審易字第7│105年度審易字第7││判決││第589號│60號│60號││├───┼────────┼────────┼────────┤││判決確│105.06.06│105.08.15│105.08.15│││定日期││││├───┴───┼────────┼────────┴────────┤│附註│已執行。│編號2至4經定應執刑有期徒刑1年2月││││(已執行)。│└───────┴────────┴─────────────────┘┌────────┬────────┬────────┬────────┐│4│5│6│7│├────────┼────────┼────────┼────────┤│結夥3人以上竊盜│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罪││││├────────┼────────┼────────┼────────┤│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104.12.15│104.12.31│105.01.12│104.12.23│├────────┼────────┼────────┼────────┤│桃園地檢105年度│桃園地檢105年度│桃園地檢105年度│桃園地檢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0號│少連偵字第52號、│少連偵字第52號、│少連偵字第52號、│││第54號、第106號│第54號、第106號│第54號、第106號│├────────┼────────┼────────┼────────┤│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105年度審易字第7│105年度審簡字第│105年度審簡字第│105年度審簡字第││60號│558號│558號│558號││││││├────────┼────────┼────────┼────────┤│105.07.21│105.11.30│105.11.30│105.11.30││││││├────────┼────────┼────────┼────────┤│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105年度審易字第7│105年度審簡字第│105年度審簡字第│105年度審簡字第││60號│558號│558號│558號│├────────┼────────┼────────┼────────┤│105.08.15│106.01.10│106.01.10│106.01.10││││││├────────┼────────┴────────┴────────┤│編號2至4經定應執│編號5至7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已執行)。││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已執行)。││└────────┴──────────────────────────┘┌────────┐│8│├────────┤│偽造文書罪│││├────────┤│有期徒刑2月│├────────┤│104.09.22│├────────┤│桃園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7661號│├────────┤│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403號│├────────┤│107.11.07│││├────────┤│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403號│├────────┤│107.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