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0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0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05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薛鳳薇上列聲請人對違禁物聲請宣告沒收(103年度聲沒字第249號、98年度毒偵字第14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拾陸包(合計驗餘淨重貳點參零參貳公克)沒收並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薛鳳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14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16包(含殘渣袋2包;合計淨重2.3040公克,取樣0.0008公克鑑驗用罄,合計驗餘淨重2.3032公克,聲請書誤載為14包)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米白色半透明結晶及結晶塊10包(合計淨重1.5570公克,取樣0.0003公克鑑驗用罄,合計驗餘淨重1.5567公克)、棕褐色半透明結晶及結晶塊2包(合計淨重0.489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鑑驗用罄,合計驗餘淨重0.4888公克)、米白色透明結晶及結晶塊4包(合計淨重0.2580公克,取樣0.0003公克鑑驗用罄,合計驗餘淨重0.2577公克),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8年2月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附卷可佐,上開扣案物為違禁物無訛,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經核無誤,應予准許。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