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13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1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3138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陳高山 被告禾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廖文池 被告 湯永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禾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廖文池、湯永全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肆仟肆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兩造於彰化銀行保證書第8條、彰化銀行授信約定書第29條(見本院卷第19頁、第27頁、第35頁、第43頁)約定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據此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湯永全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禾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禾晶公司)邀同被告廖文池、湯永全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訂立保證書,約定就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於原告所負借款、票款、墊款等一切債務以本金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之範圍內負連帶清償之責,禾晶公司嗣於102年5月28日向原告借款5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2年5月28日起至105年5月28日止,利息按放款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0.75%機動計息(目前為3.61%),自102年5月28日起至105年5月28日止,每個月為1期,共分36期,按期於每月28日平均攤還本息;遲延償還本金或利息時,本金應自到期日或視為到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禾晶公司自104年9月28日起未依約繳付本息,依授信約定書第12條第1項之約定,禾晶公司於原告之所有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積欠本金112萬4,46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無效,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湯永全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禾晶公司、廖文池則以:希望能以和解之方式解決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彰化銀行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紀錄、利率明細資料查詢紀錄各1紙、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彰化銀行保證書各1份、授信約定書3份等件影本(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43頁反面)為證,核屬相符,且被告亦不爭執(見本院卷第60頁反面),自堪信為真實。
五、禾晶公司、廖文池雖抗辯其希望與原告以和解之方式解決等語,惟此乃原告債權於執行層面是否得實際獲得滿足之問題,被告並不能執此對抗原告,所辯尚無可取。
六、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112萬4,46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書記官鍾惠萍附表:
┌──┬──────┬──────┬──────┬──────┬──────────┐│編號│貸放金額│尚欠本金│年利率│利息計算期間│違約金│││(新臺幣)│(新臺幣)││││├──┼──────┼──────┼──────┼──────┼──────────┤││││依放款基準利│自104年9月28│自104年10月28日起至││1│2,500,000元│562,235元│率加碼0.75%│日起至清償日│105年4月27日止,按左│││││(目前為3.61│止│開利率10%,自105年4│││││%)機動計息││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嗣隨原告放││按左開利率20%。│││││款基準利率加│││││││年息0.75%機│││││││動調整)│││├──┼──────┼──────┼──────┼──────┼──────────┤││││依放款基準利│自104年9月28│自104年10月28日起至││2│2,500,000元│562,234元│率加碼0.75%│日起至清償日│105年4月27日止,按左│││││(目前為3.61│止│開利率10%,自105年4│││││%)機動計息││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嗣隨原告放││按左開利率20%。│││││款基準利率加│││││││年息0.75%機│││││││動調整)│││├──┴──────┼──────┴──────┴──────┴──────────┤│尚欠本金合計│1,124,4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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