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77號原告 許永輝
許永明 許永裕 許智淵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俊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永木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075,792元〔計算式:(1495.23+2731.30+718.02)×2,800×4/5=11,075,792〕,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504元,原告僅繳納2,000元,尚不足107,504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書記官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