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42號
原告 高廖迪
上列原告與被告松之硯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與親屬或人格權無涉,屬財產權訴訟,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