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家繼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訴字第24號原告 王國棟 訴訟代理人 王識涵 律師
龔暐翔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國珍 、 王國翠 、 王國芳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雖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1,098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255,326元【計算式:原告主張應自遺產中先扣除償還原告之喪葬費用212,600元+原告可獲分配之遺產數額3,042,726元《即遺產總額12,383,502元(不動產經鑑定價值為12,383,235元+存款267元-扣除償還原告之喪葬費212,600元)×原告之應繼分1/4》,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274元,原告僅繳納11,098元,尚不足22,176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
書記官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