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2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審簡字第2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裁定105年度審簡字第217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瓈薇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及理由欄原記載「 楊黎薇 」應更正為「楊瓈薇」。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及漏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洪英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玉珮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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