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176號聲請人 翟慶平 上列聲請人請求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具狀人欄之印鑑證明章。
二、被繼承人之全國贈與資料清單、遺產稅死亡前二年內移轉財產明細、105年及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