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00號原告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訴訟代理人 林銘輝 被告 吳錦瑝
吳清陽
吳靜宜
吳秀琴 吳阿碧 吳秀蘭 吳沅珍 吳美麗 被代位人 吳朝枝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月31日下午15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書記官葉瑩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