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14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14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1452號債權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債務人 王麗鈴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陸萬零肆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並加計逾期手續費,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逾期第四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逾期第五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柒佰元,逾期第六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捌佰元,逾期第七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臺幣玖佰元之手續費,並程序賠償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程志賓◎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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