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0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麗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貨幣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6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偽造面額新臺幣伍佰元紙鈔壹張(編號HL001049VB號),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除二、第2行「緩起訴處分」更正為「不起訴處分」外,餘均如聲請書所載(詳附件)。
二、按偽造之通用紙幣,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00條定有明文;又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偽造貨幣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7669號為不起訴處分,嗣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駁回再議確定,有該案之不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前開案件所扣得面額為新臺幣500元之紙鈔1張,經鑑定結果確屬偽造,有中央印製廠民國110年7月22日中印發字第1100002800號函、扣押物品清單可參,是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得勝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