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30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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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3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3056號聲請人A01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說明聲請人與被繼承人間有何法律上利害關係,並提出證明文件(例如:債權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之完整親屬系統表。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
(四)請提出被繼承人死亡時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遺產稅免稅或繳清證明書。
(五)請陳報被繼承人之遺產是否大於遺債、或遺債大於遺產,並請提出證明文件。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鄭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