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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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撤銷合建契約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535號被告祭祀公業 林成祖林秀俊林三合林海籌 、林春
記等五公業法定代理人 林豐茂 被告漢亞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裕雄 訴訟代理人 陳志偉 律師以上被告與原告 林復宏林炳煌 間請求撤銷合建契約事件,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所請求撤銷之合建契約之價值(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
二、被告祭祀公業林成祖、林秀俊、林三合、林海籌、 林春記 等五公業,係單一組公業,抑或係五個公業?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行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
書記官蔡於衡

歷審裁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 訴 字第 1535 號裁定(99.08.11)[撤回]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 訴 字第 1535 號裁定(99.08.11)[撤回]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 訴 字第 1535 號裁定(99.09.21)[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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