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亡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亡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亡字第38號聲請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縣榮民服務
處法定代理人 宮旦生 失蹤人 龔亞寅 上聲請人因宣告失蹤人龔亞寅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失蹤人龔亞寅(男性,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設籍高雄縣○○鄉○○村○○路○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本院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四、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拾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壹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龔亞寅(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其自民國89年9月21日失蹤後即失去消息,迄今已逾7年等情,為此,聲請人爰聲請對失蹤人龔亞寅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各1份等為證,且經聲請人到庭以:「是(沒有消息),他的帳戶裡面的錢也都沒有領走,他的退休俸每半年領取一次,這幾年也都沒有領。」等語指述明確在卷(見卷16頁之96年8月23日庭訊筆錄)。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足認聲請人之上開主張屬實。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於法條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62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宏榮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書記官洪生輝附記:
一、請先核對裁定內容,無誤後再登報(並將登報證明送院參辦),如有錯誤請先通知本院更正。
二、請於陳報期間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聲請死亡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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