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87號聲請人信發實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丙○○聲請人聲請對乙○○及甲○○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未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另請聲請人應補正相對人乙○○及甲○○之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