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765號債權人VIVIANHSU( 馬薇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JOSEPHCARREONSURLA( 喬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JOSEPHCARREONSURLA(喬生)護照影本或居留證影本。
二、提出系爭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