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109號
原告 黃鄭碧花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恩平 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書記官江婉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109號
原告 黃鄭碧花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恩平 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書記官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