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210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109號

原告 黃鄭碧花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恩平 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書記官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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