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5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537號聲請人 楊智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7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書記官邱美嫆┌───────────────────────────────────────────────────┐│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53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股票│1│1000││├──┼───────────────┼──────────────┼────┼───┼────┼───┤│00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X-18068-0│股票│1│53││├──┼───────────────┼──────────────┼────┼───┼────┼───┤│00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X-44327-1│股票│1│136││├──┼───────────────┼──────────────┼────┼───┼────┼───┤│00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3-NX-97170-5│股票│1│202││├──┼───────────────┼──────────────┼────┼───┼────┼───┤│00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股票│1│139││├──┼───────────────┼──────────────┼────┼───┼────┼───┤│00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股票│1│262││├──┼───────────────┼──────────────┼────┼───┼────┼───┤│007│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股票│1│268││├──┼───────────────┼──────────────┼────┼───┼────┼───┤│008│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股票│1│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