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9號原告 洪加務
洪全漢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偉展 律師被告陳和田
王月華 (即 洪國彥 之繼承人) 洪志宏 (即洪國彥之繼承人) 洪若萍 (即洪國彥之繼承人) 洪亞萍 (即洪國彥之繼承人) 洪志成 (即洪國彥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6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塗銷如附表所示土地設定之抵押權登記。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而供擔保物價額如附表所示為21,850,204元,是供擔保物價額高於債權額,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債權額1,500,000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附表:
┌─┬────────────┬──────┬───┬───────┐│編│請求塗銷之標的│公告土地現值│面積│價額││號│(苗栗縣通霄鎮)│(元/㎡)│(㎡)│(新臺幣,元)│├─┼────────────┼──────┼───┼───────┤│1.│內湖島段52地號土地│950元│2890│2,745,500元│├─┼────────────┼──────┼───┼───────┤│1.│內湖島段55地號土地│2,900元│5873│17,031,700元│├─┼────────────┼──────┼───┼───────┤│1.│內湖島段76地號土地│950元│1334│1,267,300元│├─┼────────────┼──────┼───┼───────┤│1.│內湖島段76-2地號土地│950元│48│45,600元│├─┼────────────┼──────┼───┼───────┤│1.│內島段1040地號土地│1,200元│597.57│717,084元│├─┼────────────┼──────┼───┼───────┤│1.│內島段1041地號土地│1,200元│35.85│43,020元│├─┴────────────┴──────┴───┼───────┤│合計│21,850,2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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